“零口供”亦难逃法网
义办理产权手续。2008年,李福禄的儿子进入北京某艺术团工作,李福禄告诉刘济源他想在北京给儿子买套房。刘济源对这一暗示心领神会,立即行动起来,在北京购买了总价值290余万元的房子和车位送给李福禄。但在办理房产证时,李福禄却授意刘济源以刘济源母亲的名义办理,以防日后事情败露被调查。
手法之二,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并出具借条交给李福禄保管。表面上看事情与李福禄无关,但他却能通过控制借条实现对贿款的实际控制。 手法之三,“借款”开办公司。2010年7月,李福禄以其弟开办公司需要注册为由,从刘济源处获得1000万元注册款,用于注册、经营山东永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同样,李福禄以其弟名义写了借条。为防万一,借条签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名字,直接由李福禄保存,名为借款,实为李福禄的受贿款,那家公司也是李福禄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种手法,看似完美地掩盖了受贿事实。躲在一张张大额“借条”背后,李福禄自以为找到了万全之策,即便日后东窗事发,他也能以借条为掩护保全自己。殊不知,他的巨大胃口正一点点将自己吞噬。 随着上述三笔巨额受贿事实浮出水面,案件办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死不认罪,法网恢恢哪里逃
李福禄长期在财政部门任职,深谙逃避法律制裁之道,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案发前就已把受贿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得尽乎完美。到案后虽然初步交代了罪行,但当案件移交聊城市检察院主办后,面对新的羁押环境,李福禄的心理发生了微妙变化,畏罪情绪和侥幸心理促使其将之前的供述全部推翻。他辩解北京的房产是儿子从刘济源处租借的,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而另外两笔款项都是相关公司从刘济源处借的,与自己无关,他更没有参与帮刘济源拉存款的事。直至判决李福禄也没再认罪,使该案成为一例零口供案件。
这一变故是办案检察官们始料不及的。办案组连夜开会,再次明确了一直以来坚持的办案指导思想,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集中精力在外围调取证据,通过建立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锁定李福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使李福禄串供、销毁证据的手段都成了认定其犯罪的强有力的再生证据。
办案组成员先后奔赴北京、泰安、枣庄等地,逐笔核对刘济源公司的转款情况,同步询问相关证人,固定涉案款项的权属性质。就这样,办案人员将能调取的证据全部收集固定,逐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李福禄拒不供述的情况下,证实了其利用职务之便,从大型国有企业中为刘济源拉巨额存款,并大量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保证了案件侦结、公诉、庭审的顺利进行。
李福禄因受贿3135.26万元,于2012年6月27日被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福禄不服上诉,2012年12月3日,经山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14日,在山东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会议上,聊城市检察院反贪局承办的李福禄受贿案被评为“反贪十大精品案件”。
(据检察日报)
案后点评: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曾在一篇分析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报告中披露,有81.4%的腐败官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其实所谓的“不懂法”只是一种障眼法,其骨子里是“不畏法”。这些官员无视党纪政纪法纪,恣意妄为,终至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李福禄就属于挑战法律的高智能罪犯,他挖空心思在政策、法律中寻找可乘之机,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甚至串供、销毁证据,拒不认罪。好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李福禄串供、销毁证据的种种行为反而催生了强有力的再生证据,使其最终难逃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