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邵 喆
王振华任省水利厅建设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期间,负责全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及三级项目经理评审。2002年,王振华审查发现台州市一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未达到三级资质标准,在收受公司负责人2万元后帮助其顺利通过三级资质审查;后又收受2万元,帮助公司申报人员顺利通过三级项目经理评审并获得资格;2009年,王振华分3次共收受公司负责人5万元,助其晋级为二级资质企业。2004年,王振华在参加温岭市一水电工程公司承办的座谈会期间,公司负责人为今后得到帮助,送给王振华人民币6000元;2005年,王振华在审查中发现该公司技术人员不符合标准,但收受公司负责人1万元后,助其顺利晋级为三级资质企业;2010年,又收受公司负责人2万元,助其顺利晋级为二级资质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台州市一水利工程公司负责人为公司能顺利晋升为二级资质企业,请王振华给予帮助并先后多次送给王共计3万余元。
日前,王振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