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峰
嵊泗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四海,2008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花鸟乡党委书记。他与副乡长陈刚、乡人大副主席吴银龙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伙同乡长付雄(另案处理),采取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工程等方式套取公款予以侵吞。其中张四海参与共同贪污公款39.3万元,其个人实际分得10.8万元;陈刚参与共同贪污公款28.3万元,其个人实际分得4.2万元;吴银龙参与共同贪污公款16.5元,其个人实际分得3万元。
此外,张四海曾以单位名义,将从工程中套取的工程款以及一些公司赞助的资金共计13.5万元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乡政府工作人员,其个人实际分得1.5万元。
陈刚在花鸟乡工程结算审批、物品采购过程中,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包某、林某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
吴银龙采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公款2万元予以侵吞。
近日,法院对这起三人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依法宣判。张四海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人民币3万元;吴银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