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慧群
王黎煚原为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正处级),曾任青田县温溪镇党委书记、青田县委常委、青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青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999年至2013年期间,王黎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用地征地、申请入区建设厂房、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国有资金注资扶持、企业能耗、工作调动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80万元,欧元4.1万元。
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等行为,2013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从轻以受贿罪判处王黎煚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