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阅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潘永根先后担任平湖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副站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站长,依法履行平湖市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产业发展及开发、推广、管理农村新能源等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期间,潘永根与市畜牧兽医局邵甫根、李新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帮助多家农业公司、养猪场、牧场争取国家或省级专项补贴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过程中,故意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申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发票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包装,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与此同时,潘永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5万元。
因该案已通过司法机关积极退赃,挽回部分国家经济损失,1月26日,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潘永根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