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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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袋”、搞个人说了算。以往,很多领导干部习惯于“拍脑袋决策”,往往付出很大代价。各种“半拉子工程”、“政绩烂尾现象”,大都与此有关。一些人对此不加反思,反而以“方便管理”“效率优先”等理由搪塞。而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治理理念。与此相呼应,“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和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思维方式,日益深入人心。

  三、案例教学

  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都应遵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
  1.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
  案例:甲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打算向甲行贿让甲帮他办事。甲说:“哥们,这样吧,事我帮你办,钱不要直接给,咱们先订个合同,合同规定十万元的违约金,到时候你违约,我起诉,法院调解过程中你同意给我钱就行了,到时候有调解书作证,这事绝对查不出来。”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就是表面上签合同。而实际上不是那样。实际上做的都是违法的。
  2.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
  案例:如网络和媒体上近年流传较多的有:“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等。显然,提出和发布这些标语口号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造福群众,用得不好则会伤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越权行为,都有可能把实事办空,把好事办砸。
  3.所谓“手段合法”,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行为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
  案例: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导致被拆迁人自焚,一死两伤。宜黄的一位官员竟然还撰文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种说法和认识显然没有法治思维的影子,而是人治思维的体现。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在不少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发展的羁绊,甚至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维去“良性违法”。
  4.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案例:前几年番禺中心医院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空调采购中,中标的是广东石化,中标金额比格力空调报价高出443万元。格力先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投诉两次被驳回,遂将维持其处理决定的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但格力空调最终还是败诉了,其原因是招标程序合法。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主办者每次都请来相关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活动,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还会给每人一个红包(所谓的评标费),让来者开心而来、满意而归,谁也不会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正规”、“众人见证”的招投标说三道四。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为应公开、公正、公平。对于法治思维的程序合法要求,许多领导干部往往不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