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消息不可再随意
◎田治江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相当方便和快捷,再加上手机拍照和摄像功能的完善,就等于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台照相机和摄影机,可以随时发布自己拍到的任何信息和图片音响资料,甚至有人也愿意随时晒自己的见闻和感受。但是,在这些网友发布或转发的信息中,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信息。如果自己不能分辨,却随手转发,有可能就此获得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来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加以转发,造成不良后果,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是从11月1日起,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这样从严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确保网络传播的正常化、正能量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和惩处虚假、不良信息对社会及大众带来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一方面对于来自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一定要认真对待,对不能确认真伪的,一定不能随意地进行转发。另一方面,对自己发在朋友圈里的各类信息,也要慎重对待,不能一时兴起,编一个虚假的信息发出来,玩一下朋友们,如果一经转载或产生不良后果,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给自己也会给别人带来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