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无罪推定的法治思维
文/傅达林
社会审视刑事案件的领域,法治思维集中体现在对无罪推定的恪守。一个人被确定为嫌疑人,只是意味着他的一些权利受到执法机关的限制,并不表示就应受到公众的贬损,甚至被视同犯人。同样,一个嫌疑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被司法机关确定为无罪,就应当彻底脱离受怀疑的境地,在社会上得到正常人的人格尊严。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公共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极大,公共舆论本身关涉公共利益,故而更需强调理性化。假如带着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不仅执法机关很难避免陷入制造冤假错案的泥潭;同样对于公众和媒体来说,也会陷犯罪嫌疑人于终身难脱嫌疑的困顿,并潜在地影响到执法机关的办案权重,甚至迫使司法机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有”的方式折中处理。
因此,我们看待评判法律案件,能否秉承理性思维,按照法律的逻辑“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而不是过早地抢占道德高地作出偏失的结论,这在法治社会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个案的最终走向,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塑造。(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