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退休三年内 莫用影响乱作为
某市生物制药公司采取宴请、送礼、现金返利、旅游等方式,向多家医院、药店及医生开展促销活动,实施不正当竞争,所支出费用由医药代表以“专项费用”、“推广费”的名义向公司报销。市工商局曾多次查获该公司的此类非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1年,该局局长李某退休,制药公司于2012年2月聘请李某担任公司药品推广总监,以促进“药品依法推广”,约定年薪10万元。2013年7月案发被查处,已领取薪金15万元。
点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特别提醒: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财物,事先有约定的,可能构成受贿罪。
党纪链接: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