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不当利 莫把权力作交易
沈某,某市交通局局长。2012年10月,该交通局下属交通工程公司副经理王某跟沈某讲:“我替你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每年收益率20%”。沈某同意并表示:“现在手头紧张,择日再将钱汇入你账户”,后未实际出资。一年后,王某将20000元收益交给沈某,沈某接受,后将王某提拔为工程公司经理。
点评:该交通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触犯了刑事法律。
特别提醒:
1.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将按受贿行为处理。
2.未出资理财而获取“收益”,或虽出资但获利明显高于应得收益,都是明令禁止的。
党纪链接: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